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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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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请假制度的通知
时间:2010-11-09    浏览数:640
  各部门:
为加强学院考勤管理工作,提高学院工作效率,现将有关请假制度重申如下:
    1、教职工因病、事不能上班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三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,当月考勤时须报备人事处;三天至七天,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;七天以上,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。教师连续调课三天及以上,经教务部门批准后,按请假手续办理。系部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院长同意后报人事部门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,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院长同意后报人事部门。周三原则上不调休。
3、教职工请探亲假、产假、婚假、丧假等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,但须有本人申请,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,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后方可准假。未办理手续视为旷工。
4、各类请假必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,如公伤、病假等特殊情况,应与当日或次日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,事后由本人补签。未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,将按有关规定办理。如请假人员需要续假的,应按以上规定另行批准。 
   5、各类请假人员,假满必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,并报备人事处。
请各部门严格执行。
 
人事处
2010年11月3日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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